在繁华的深圳,各类法律事务纷繁复杂,而遗产继承问题更是其中的关键部分。作为一名深圳遗产律师,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对遗产范围存在误解的情况,明晰哪些不能作为遗产,对于准确处理继承事宜至关重要。
首先,人身权是不能作为遗产的。像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这些权利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极强的专属性。例如,一位在深圳颇具知名度的艺术家,其生前享有极高的荣誉权,但这份荣誉随着他的离世,不能被继承人继承。因为荣誉是基于其个人的行为、成就所赋予的,只属于他本身,无法转让给其他人。姓名权亦是如此,它代表着特定个体的人格标识,当生命消逝,姓名权也随之消失,不可能成为可供继承的遗产。这就如同深圳那些知名的企业家、文人,他们的名字在其生前承载着无数的荣耀与价值,但死后却不能被亲属当作一种可传承的财产权益。
再者,与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中的某些特定部分也不能作为遗产。比如,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赡养费、抚养费请求权,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在深圳的家庭纠纷案件中,常常能看到一些老人或子女误以为这类权利可以继承。但实际上,赡养费、抚养费的请求权是基于赡养人、抚养人与被赡养人、被抚养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存在的,一旦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去世,这种身份关系不复存在,相应的请求权也就随之消灭,不能作为遗产让其他亲属来主张。同样,某些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工资债权,如果劳动者在离职后去世,其未领取的工资中涉及未来劳动部分的报酬,由于需要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具有人身专属性,也不能被继承。
还有一些特殊的财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例如,宅基地使用权,在深圳周边的农村地区,宅基地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依托。但宅基地使用权是赋予本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利,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和福利性质。当村民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像普通房产一样被继承,而是会由村集体收回或者在本村符合条件的村民之间进行适当的调整。另外,一些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福利性住房权益,如深圳早期的公房租赁权益,虽然承租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变更,但这种权益并非可以随意继承的遗产,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考虑同住人等多种因素。
从深圳遗产律师处理众多遗产继承案件的经验来看,准确区分哪些能作为遗产、哪些不能,是妥善解决继承纠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在这座城市的法治环境下,人们应当增强对遗产范围的法律认知,避免因误解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无论是普通的市民家庭,还是拥有复杂资产的高净值人群,都需要清楚认识到不能作为遗产的这些范畴,让遗产继承在法律的轨道上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家庭的和谐稳定。
总之,在深圳遗产律师的日常工作中,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犹如精密的法条网络,清晰地划分着能与不能作为遗产的界限,而正确把握这些界限,方能在遗产纠纷的迷雾中为当事人指引正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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