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财富积累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订立遗嘱愈发受到重视。作为深圳遗嘱律师,见证过诸多遗嘱相关案例,深知订立遗嘱时有诸多事项需谨慎对待,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遗产分配的顺利实施。
首先,遗嘱的形式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有多种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就要求遗嘱人具备一定的书写能力,且字迹清晰、意思表达准确。深圳遗嘱律师在实际案件中,常遇到一些自书遗嘱因字迹潦草、内容模糊而被质疑真实性的情况。例如,有的老人因身体原因书写困难,导致遗嘱部分内容难以辨认,这在后续的遗产处理中引发了诸多争议。对于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里的见证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代书遗嘱可能因见证人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公证遗嘱则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办理公证遗嘱需遵循严格的公证程序,遗嘱人要如实向公证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其次,遗嘱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遗嘱应清晰表明遗产的范围和分配方式。例如,对于房产,要明确房屋的具体地址、产权归属;对于存款,要说明账户信息、金额等。同时,分配方式要具体到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得到的份额或具体财产。避免使用模糊、含混的表述,如“大概”“差不多”等词汇。深圳遗嘱律师曾处理过一起遗嘱纠纷,遗嘱中只写明将部分财产留给某个子女,但对于具体是哪些财产却未明确,结果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激烈争执,给遗产处理带来极大困扰。
再者,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精神状况正常,能够清晰理解自己的行为和遗嘱内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家属对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提出异议的情况。比如,有些老人在患病期间订立遗嘱,事后家属质疑其当时是否具备正常的判断能力。因此,深圳遗嘱律师建议,在订立遗嘱前,若遗嘱人身体状况不佳或存在可能影响民事行为能力的因素,可先进行相关的精神状况鉴定,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此外,遗嘱的保管也不容忽视。一份妥善保管的遗嘱能够在遗嘱人去世后顺利发挥作用。遗嘱人可以将遗嘱交给可靠的家人或朋友保管,也可以选择存放在银行保险箱等安全场所。同时,要告知保管人遗嘱的存在和重要性,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取出。若遗嘱丢失或损坏,可能会给遗产处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订立遗嘱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不能处分不属于遗嘱人自己的财产。同时,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例如,遗嘱中不能设定违反道德伦理的继承条件或分配方式。
总之,订立遗嘱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关系到遗产的合理分配和家庭的和谐稳定。作为深圳遗嘱律师,我们提醒广大市民,在订立遗嘱时要充分考虑上述事项,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让遗嘱真正成为保障个人意愿和家庭利益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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