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与继承:深圳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视角下的法律差异与实务考量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 0

  在深圳这座繁华都市的房产交易与流转中,房产赠与和房产继承是两种常见却又有着显著区别的法律行为。作为一名深圳房产继承纠纷律师,深入剖析二者的差异,对于准确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房产赠与,往往是基于赠与人自身的主观意愿,将房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亲属之间,比如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爱,或是长辈对晚辈的慷慨馈赠;当然,也可能存在非亲属之间的赠与情形。在赠与过程中,赠与人需明确表达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这种意思表示要真实、自愿,不能受到欺诈、胁迫等非法因素的干扰。从法律程序上看,一般需要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合同中应详细约定赠与的房产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关键条款。例如,若赠与的房产存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还需明确贷款的承担方式。同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除了一些特定情况,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在房产所有权尚未转移之前,赠与人通常是有权撤销赠与的。这就要求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要尽快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以确保自身权益的稳固。而且,在办理过户时,可能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如契税、印花税等,具体的税费标准会根据不同的政策和房产情况有所变化。

  而房产继承,则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权利转移。当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遗留的房产将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法定继承有着明确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遗嘱继承则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指定由特定的继承人继承。但遗嘱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等。与房产赠与不同的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时,同样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死亡证明、遗嘱(如有)等相关材料,以证明自己的继承权合法有效。

  从法律后果来看,房产赠与一旦完成过户,受赠人便取得了房产的完整所有权,原赠与人不再对该房产享有任何权利。而在房产继承中,若继承的房产存在债务等问题,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责任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例如,若被继承人生前因该房产欠有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继承人在继承房产价值范围内需要承担偿还义务。

  在深圳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处理的实际案例中,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一位老人想要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给孙子,起初考虑通过赠与的方式,但在咨询律师后,发现若采用赠与,后续孙子若要出售该房产,可能面临较高的税费。于是老人选择订立遗嘱,将房产由孙子继承。但在遗嘱订立过程中,又因见证人资格等问题出现波折,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完善了遗嘱形式,确保了遗嘱的有效性。

  无论是房产赠与还是房产继承,都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众多的法律细节。作为一名深圳房产继承纠纷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准确把握二者的区别,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定制最佳的法律方案,以保障房产流转的合法性、合规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深圳这个法治环境日益完善的城市,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房产赠与与继承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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